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柯若貪污罪遭判有罪確定,不論刑度高低都不得參選;若柯在登記為總統副總統或公職候選人前遭判貪污有罪,但尚未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則視刑度是否達10年決定是否能登記參選,依規定,若柯在一審或二審遭判刑,不論是單一罪或數罪合併執行10年以上的判決,即便未判決定讞,同樣不得登記為總統等公職候選人。
法界人士表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當初立法理由是「所受宣告之刑度甚重,反社會性顯較強烈,於案件確定前自不宜准其參選」,所以不論是單一刑度或是合併定應執行刑,只要超過10年都不宜參選。因此,柯若仍想保有參選權利,首要之務就是力拚京華城貪污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皆無罪,或退而求其次,在登記為候選人前,力拚貪污罪尚未定讞,且相關涉犯的案件,無論單一罪或合併執行加總刑期皆不超過10年。
不過,柯當初遭檢方求刑28年又6個月,所涉犯罪嫌包括貪污、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刑度都不同,其中收賄罪又分「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最低刑度分別是10年以上及7年以上,有政壇人士接受本刊採訪認為,選罷法相關規定對於所謂「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其實沒有明文寫清楚,到底是指單一罪的刑度,或指合併執行的加總刑期?且印象所及也沒有前例,若柯一、二審在個別案件遭判刑度沒超過10年、但合併執行刑期在10年以上,屆時柯能否登記參選,支持者或許會有不同看法而引發爭議,要看中選會如何認定。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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