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檢協會聲明全文:
「勾串之虞」作為羈押事由,為德、美、法、澳等世界絕大多數先進國家及國際刑事法院(ICC)立法例所採,並透過「法官保留」立法模式,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項第3款(b):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共犯、證人或鑑定人,致生對犯罪真相調查困難之危險(使案情晦暗之危險),得聲請羈押。
美國聯邦法典刑事法編18 U.S.C. § 3142:被告有妨害司法、(意圖)威脅、傷害或影響潛在證人或陪審員之重大危險,得聲請羈押。
法國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款:「為防止對證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屬施壓」及第3款「為防止被告與共犯串供」,得為羈押事由。
澳洲(以新南威爾斯邦之保釋法為例):釋放被告將導致「干預證據或影響證人」之無法接受風險時,得聲請羈押。
國際刑事法院(ICC):依羅馬規約第58條第1項第2款,為確保被告不「妨害或危害調查或法庭程序」(To ensure that the person does not obstruct or endanger the investigation or the court proceedings),所謂「危害調查」包括勾串證人或共犯,預審法庭即可發出暫時逮捕令。
烏克蘭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款:為防止被告或嫌疑人「不當影響同一程序之被害人、證人、其他共犯或嫌疑人、專家或鑑定人」,得為羈押事由。
現行條文內容中,「勾串」係針對「共犯或證人」,「湮滅」係針對「物證」,二者本為不同的妨害司法行為態樣,外國立法例就此亦分別規定;倘刪除「勾串之虞」此羈押事由,等同放任被告得以威脅、利誘等不當方式影響共犯或證人,嚴重妨害發現真實及公平審判。
113年全國地檢署總偵查收案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共11,330人,法院裁准羈押8,924人(78.8%),其中以「勾串、滅證之虞」准許羈押者,共6,319人(佔總聲押人次70.8%);112年以此理由准押4,747人(佔總聲押人次67.6%),111年以此理由准押3,479人(佔總聲押人次64.7%),足認本款在現行法院羈押審查實務,為最常使用事由,且有逐年上升之勢,特別在電信詐欺部分,近3年聲請羈押獲准率平均更高達88.3%,如冒然刪除,勢必影響詐欺等重大刑事案件偵辦。
近期司法實務,被告因「勾串之虞」遭法院准予羈押之重大案件,如: (一)台積電工程師洩密案;(二)重大兒虐如「愷愷案」;(三)跨國詐欺如台版柬埔寨案;(四)現役軍官謀駕軍機叛逃案等等重大案件。倘修法刪除此羈押事由,將導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兒虐致死案件真相無從查明、詐欺集團首腦與上游成員逍遙法外,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被害人、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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