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宣捷公司與華盛都更合作糾紛,更一審判宣捷免賠2.5億。
鏡週刊 2025.08.19 14:20 臺北時間

新竹都更案廢標僅須付1500萬押標金 宣捷二審逆轉獲判免賠2.5億

記者|鏡週刊

宣捷細胞生技公司(現名瑞印細胞生物製藥)2016年與華盛營造公司、晾舟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投標新竹縣復中都更案獲選為最優申請人,華盛指控宣捷違約,不提出開發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導致最優申請人資格遭取消,並沒收1,500萬保證金,華盛提告求償,一審士林地院判宣捷應賠償2.5億元,全案上訴後,高院更一審今(19日)改判賠1,500萬元及利息;仍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華盛經新竹縣政府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僅是取得與新竹縣政府優先簽約的權利,且宣捷、晾舟公司依約得棄標,華盛未與新竹縣政府簽約,營建利潤非屬華盛依約預期可獲得的利益,合議庭認為,華盛請求賠償1億6,000 萬元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8,000萬元為無理由,合議庭認為,華盛得依補充約定第7條約定請求宣捷給付代墊的1,500萬元保證金本息;仍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政府採購法非實施者評選適用的法律,宣捷以三方協議約定宣捷及晾舟公司借用華盛名義申請實施者評選,違反都市更新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並悖於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無效等語,不足採信。

華盛提告指出,新竹縣政府為辦理新竹市復中段574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公開評選,華盛與宣捷及晾舟公司以標前協議、標前協議補充約定的三方協議,組成合作團隊並由華盛代表投標,取得都更案實施,經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宣捷卻違約拒不提出應繳納的開發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新竹縣政府於是取消最優申請人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華盛認為,宣捷依約應給付華盛公司原本依約預期可獲得的營建利潤1億6,0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8,000萬元及返還代墊保證金1,500萬元,計2億5,500萬元本息,一審士林地院判華盛可獲賠2.55億元及利息,宣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院更一審認為,依新竹縣政府公告的申請須知,實施者評選的對象為申請人團隊,且借用他人名義聲請,是指該他人未參與處理申請的相關事宜,即非實際參加招商,而僅出借名義為申請人,判決指出,宣捷及華城兩造與晾舟公司以三方協議約定本於各自專業組成團隊,參加實施者評選,並由被華盛代表團隊投標,華盛實際參加招商,難認僅係出借名義,今改判宣捷免賠2.5億元。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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