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2023年12月17日下午1時許,在台北市萬大路走路過馬路,遭開車經過的徐姓女子在左轉時撞到,陳女受有右側外踝骨折、3角韌帶受傷、輕度腦震盪等傷害,陳女提告後,被告徐女坦承撞傷人,願意由保險理賠50萬元,另自己再賠10萬元,但雙方談和解時,金額未達成共識,刑事部分,徐女已遭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
台北地院法官王秀慧去年2024年8月22日上午開庭進行調查程序,通知陳女以告訴人身分到庭,陳女當天因要參工作考試具狀向法院請假,但開庭當天,法官卻當庭多次指示書記官打電話給陳女及陳女的媽媽,要求當天到庭,否則要拘提,陳女認為王秀慧法官立場偏頗,聲請王秀慧法官迴避審理此案並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對王秀慧進行評鑑。
陳女認為,當時法院給她的傳票記載的被傳喚身分是告訴人,她是被害人,既不被告也不是證人,但王秀慧法官卻在沒有法律依據下表示,如果她未到庭將以證人身分對她拘提,陳女認為,法官是以違法方式恐嚇她,想要逼迫她放棄工作考試,讓她心生惶恐,不得已下勉強於當天下午在父母陪同下到庭,雙方和解未達共識,陳女指控,王秀慧法官於本案審理程序中,數次無故刁難她。
陳女在去年8月22日遭法官嗆不出庭可拘提,8月30日聲請王秀慧法官迴避審案,王秀慧法官未立即處理,到了去年11月11日車禍傷害案宣判當天才將迴避案另送分案,後來因陳女不是被告且案件已宣判,迴避案因此於去年11月26日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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