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陳沂發文向炎亞綸道歉,寫著「因本人陳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在facebook及threads上所發表關於炎亞綸先生之貼文內容,造成部分民眾誤會,特此致歉。」更誇讚自己道歉的行為「了不起,負責!」一向嘴秋的她,姿態突然放軟,原來是遭炎亞綸提告求償。
一個上字 兩種解讀法
據悉,去年9月陳沂評論炎亞綸和耀樂的新聞,在臉書寫下,「他做的那些事,劈腿、上未滿16、拍攝、外流…如果是異性戀早就人格毀滅,比黃子佼還恐怖欸。」其中因提到「上未滿16」,遭炎亞綸提起民事侵害名譽訴訟,求償新台幣200萬元。
因炎亞綸和耀樂認識時是2017年,當時耀樂15歲,但兩人到了2018年才交往,所以耀樂已經滿16歲了,於是炎亞綸便主張陳沂侵害他的名譽。不過陳沂則解釋,她說的「上」是「愛上」的意思,但炎亞綸認為是指「性行為」,堅持提告。
道歉規格 低於羅志祥
雙方在法院歷經了半年協商,最後和解,唯一的條件是陳沂需在臉書道歉,陳沂表示,「我最喜歡道歉了,我本來問他(炎亞綸)要不要用羅志祥的規格道歉,但他不要,所以只好用比較低的規格道歉了。」所謂的羅志祥規格,是指陳沂於2017年批評羅志祥賣專輯「三拍五抱」的行銷模式,形同「肉體斂財」「賣淫小模」,因此挨告,最後和解,但需在臉書連續道歉7天。
陳沂也說:「我要幫炎亞綸提醒大家,那時候耀樂已經滿16歲了,拍攝外流也是滿16歲,未滿18歲。」她已將去年9月評論炎亞綸的貼文刪除。本刊詢問法界人士意見,專家認為,炎亞綸提出只要道歉的條件,未堅持金錢求償,應是警告意味偏多,用意是讓陳沂以後不要再評論他。
炎亞綸2023年被網紅耀樂控訴在交往期間拍攝、外流性影像,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去年5月判決出爐,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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