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檢察官偵查時未告知被告權利,最後遭判無罪案例所在多有。例如屏東地檢署2009年偵辦林邊抽水站工程弊案時就曾發生過,當時檢察官曾以證人身分傳訊第七河川局長,後來又改以關係人傳訊,結案時卻突然以圖利、洩密罪嫌起訴相關人。由於檢方未以被告偵訊該名局長即起訴,未告知當事人所涉罪名等相關權利事項,程序嚴重出包,當事人一、二審均判無罪。
今年60歲的郭麗華,曾任桃園市第四選區(蘆竹區)二屆桃園市議員,地方實力不差,她至今仍矢口否認犯行,稱劉女是她的前助理,因郭氏宗親會推薦郭台銘擔任世界郭氏宗親會總會長及參選總統,她是蘆竹區分會會長,但身為民進黨員無法力挺,僅代宗親會聯絡劉女,並沒有委託劉女幫忙連署,也不知道劉女指證每張連署書三百元的資金從何而來,但檢方並不採信。
雖然全案近日已辯結,預計在9月底宣判,不過,本刊調查,桃檢偵查庭跟台北地檢署一樣都有二套偵查科技設備,一套是錄影錄音,另套則是只有錄音,二套機器在偵訊時都會同步啟動,以避免系統故障讓筆錄無法還原真實狀況,由於桃檢只提供偵訊時的錄影錄音光碟給法院,包括當事人及法官可能都不知道還有另套錄音檔案,真相有待桃檢交出另套聲音檔比對即可還原。
至於郭麗華指控的偵訊光碟錄音檔案為何憑空消失?桃檢為何又拖拖拉拉搞了七個月才交出光碟?光碟有無遭人以重製手段湮滅開庭聲音?陳嘉義的偵查手段是否違法?諸多疑點均有待相關單位查明,以昭司法公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