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三讀通過,重大矚目案件可公開播送 。(翻攝國會頻道)
鏡週刊 2025.06.27 18:20 臺北時間

快訊/藍白攜手!「法庭直播」三讀通過 重大矚目案件得公開

記者|鏡週刊

立法院今(27日)下午就「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法庭直播)進行黨團朝野協商,不過沒有共識送院會處理,稍早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藍白聯手下三讀通過,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還有2項特殊狀況,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86條指出,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第90條指出,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 必要時,得予錄影。法律審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 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 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祕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於公開行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之的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

三讀條文指出,下述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包含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第2項、第3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則不受第90條之4之限制。

另外,當中還有所謂「保護條款」,如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者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等,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稍早透過臉書透露,接獲吹哨者爆料,直指今天12點多國民黨立院黨團對於黨團成員發布動員令,明寫「本案關係重大,不只攸關藍白持續合作,更與大罷免息息相關,懇請委員共體時艱,下午1630進場待命表決」,她痛批這是拿「法庭直播」來交換「藍白合救罷免」,赤裸裸政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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