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發現,蔡淑惠自2009年10月至2016年12月擔任市議員期間,明知助理補助費是由市議會預算支應、並非議員個人薪資,仍與黃姓前夫、蔡姓助理、許姓助理共謀,向台南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
蔡淑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檢察官審酌蔡淑惠於偵查中承認部分犯行,且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
台南地院今(12日)宣判,蔡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給予緩刑2年;其餘3名涉案共犯同樣獲判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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