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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於今年3月26日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被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則判處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檢方已就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全案仍在二審程序中。
法院認定,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及政治獻金等案件,包含收賄、公益侵占、背信等多項罪名成立;應曉薇則涉收賄與洗錢等罪。部分被告犯罪所得也遭宣告沒收,包含柯文哲個人及相關帳目款項、應曉薇收受金額,以及多家企業涉案資金,金額龐大。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柯文哲與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且兩人於宣判後分別遭判重刑,依現階段情勢評估,已提高其為規避後續刑罰及沒收而潛逃的風險。此外,兩人均具備在境外生活之資力與能力,足認有逃亡之虞。
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以及本案犯罪情節與罪責輕重,法院裁定柯文哲、應曉薇原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期限至5月14日屆滿後,自5月15日起再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並持續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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