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民國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今(6日)出爐,宣判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固定倍數處以罰鍰之規定,因未考量個案差異恐導致處罰過苛,不符責罰相當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
政治2026.02.06 16:41 臺北時間
憲法法庭今年第2號判決出爐 健保法固定倍數罰鍰「過苛」判違憲
- 記者|劉映茹
該案聲請人全晟土木包工陳姓負責人在給付3名兼職員工薪資時,因該所得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經健保署通知後未於限期內繳納補充保費,遭依同法第85條處以應扣繳金額固定3倍之重罰。
陳姓負責人不服裁罰,於行政救濟敗訴後聲請憲法審查,主張法律強行要求給付者承擔代扣、代繳保費的行政責任與風險,已嚴重侵害財產權,並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認為該規定應屬違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指出,雖健保法第85條規定係為節省健保資源之耗費,充實健保財源,促進保險費負擔公平性之正當公益目的而設,然而,該規定就違反義務之扣費義務人,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裁處違反扣費義務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卻未考量個案狀況,可能造成處罰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為此,法庭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規定,且在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應依此判決意旨,於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罰之限制。
憲法法庭今公布的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雖非外界緊盯的「中央政府總預算釋憲案」,卻是繼去年底法庭復活後的第3起判決。回溯過往,藍白立委因修正《憲訴法》大幅提高判決門檻,並兩度杯葛大法官人事案,導致憲法法庭空轉1年;直到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宣判「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才得以恢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