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婦人今年5月間行經桃園市某處巷口,發現地上遺落3條金條,當時估算價值高達995萬9751元,她未在現場等候,也未報警或尋求附近店家協助,而是將金條帶回家中;失主發現金條不見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迅速查出婦人身分,並循線查獲遺失金條。
婦人在調查時表示,不確定撿到的是真金條,誤以為可能是假貨,才會先帶回家中放置,並稱原打算與家人一同前往警局交還,但當時因安排健身行程而延誤。不過,檢方認為,若真有歸還意圖,通常會選擇原地等候、交由附近店家協助,或立刻送交警方;縱使因時間受限無法親送,至少可選擇將物品留在原處,行為顯然違反一般社會常情,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酌後指出,婦人的行為缺乏對他人財產的基本尊重,行為應予以譴責,雖最終金條已全數歸還失主,仍依《刑法》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判處罰金1萬2000元,得易服勞役12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