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學生於2020年至2021年間讀高中、未成年時,持手機以特殊角度偷拍4名女老師的裙底等私密畫面,並將影像上傳至臉書與Telegram供人觀覽,4女得知後出現失眠等身心不適狀況,認為男學生行為已侵害隱私與人格權,分別向男學生與其母親求償115萬元至120萬元不等的精神慰撫金。
男學生坦承偷拍與上傳行為,表示願意分期賠償,但指出自己仍在大學就讀,僅有打工收入,母親也僅領取基本工資,無力負擔高額賠償金,請求法院酌情減輕賠償金額。
台南地院審酌男學生偷拍次數、影像散播範圍、受害人身心影響程度,及雙方經濟條件等狀況後,判決男學生與其未善盡監督責任的母親,須連帶賠償4名女老師精神慰撫金30萬、25萬、25萬及20萬元,共計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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