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於顏寬恒台中沙鹿區豪宅涉嫌侵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於民國110年被告發後,顏寬恒與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給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張于廷再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等人購買土地與建物,涉及竊占及偽造文書。
此外,顏寬恒被控利用林進福作為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林進福妻子所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為關鍵證據,列有「立法院薪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案件經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去年7月依貪污罪判有期徒刑7年10月、偽造文書6月、竊占國土無罪。二審今(10日)開庭,顏寬恒稱,由於父親社會印象,導致嗜血媒體抹黑造謠,自己又想繼續選立委,才決定處理掉房子。至於詐領助理費部分,林進福妻子片面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用此認定貪污,感到相當冤枉。
林進福情緒激動表示,最初僅義務協助顏寬恒,後來受聘為公費助理深感榮幸,未料妻子個人行為害了別人,強調薪水皆由自己支配,未流向顏寬恒手上。二審今(10日)辯論終結,預計9月11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