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破獲創意私房、SCP群組案的台中地檢署檢查官陳祥薇,針對性影像犯罪者的後續防護措施,提出質疑,她認為國內性影像犯罪防治,還是一個比較未成熟的階段,「你覺得這種案子起訴之後,判刑之後就結束了嗎?那他放出來之後呢,他會不會再犯? 那防護端你要怎麼去做?現在的處遇治療,是沒有包含性影像犯罪的。」
性犯罪者可重返遊戲業
他國設限嚴謹 台無監管
進一步分析,看看其他國家怎麼做?
以韓國最嚴格,明文限制性犯罪者進入特定數位產業,韓國在《兒童青少年性保護相關法律》中明文規定,曾犯下性犯罪者不得從事「與青少年有接觸風險」的行業,其中包括線上遊戲、平台開發、直播、網路服務等數位產業。違者可依法裁罰或勒令解雇。且這些人若要就業,需先通報,雇主必須查核前科紀錄。
台灣落後的三大重點,包括「法制空白」,相較韓國明文禁止、日本與美國有實質查核機制,台灣對性犯罪者從事遊戲相關工作的限制幾乎為零。沒有跨平台背景審查機制,也未納入現有兒少保護系統。
另外「虛擬產業未納入高風險行業」,台灣目前僅將學校、補教、安親班列為高風險職場,卻忽略許多性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在「遊戲語音」、「社群私訊」等數位場域,法規尚未擴展到數位接觸環境。
還有「企業責任與通報義務薄弱」,相較其他國家開始要求平台自律或設立「兒少接觸者篩查」制度,台灣無類似機制。遊戲公司與社群平台不需要負起任何查核責任,即便曾有嚴重性犯罪紀錄者,也可以匿名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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