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指出,被告陳歐珀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被告之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指出,陳歐珀否認犯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串供之虞。另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本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且觀諸卷存之被告出入境紀錄,確實較為頻繁,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復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本案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予以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諭知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