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2013年11月在中國與女子結婚,婚後育有1子,但因為生涯規劃、家中有年長父母要撫養照顧,於2014年攜家帶眷返台居住,同年1月28日也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兩岸都確立婚姻關係,男子自述婚後感情尚稱美滿,但妻子2023年10月到中國探親,就再也沒回來台灣,並從此斷絕音訊,未支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對未成年兒子也沒盡扶養照顧之責。
男子訴請離婚,妻子未出庭也未提出書狀答辯,法官認為雙方的情愛基礎已失,難以期待可再追求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判決准許離婚。至於兒子親權部分,法官依職權委託社工訪視,發現父子間關係緊密,祖父母雖已年邁,但仍可協助照顧,且男子每月約有9萬元的租金收入,加上兼職擔任外送員,整體經濟狀況屬寬裕。
其中社工訪視紀錄顯示,男童被問到對於母親的印象時,突然情緒上來怒回:「媽媽,是誰?我不認識。」讓社工有些驚訝,男子則在旁緩頰,因妻子離家後都無聯繫,兒子內心有埋怨的情緒;男童冷靜下來後才說媽媽在家都滑手機,跟他少有情感交流,他希望維持現在的生活方式,沒有意願與她聯繫。法官基於對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將親權判給男子單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