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立董事怠忽職守,致公司股票被停止交易
新華公司董事長李文杰遭法院停權後,獨立董事曾芷陵、崔家興即有責任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偕同其他董事主動召集董事會並推選召集人主持會議,以保障公司正常運作並通過財報。然而兩位獨董卻未善盡職責,任憑財報懸而未決,導致新華公司違反規定,股票遭停止交易,造成公司與大眾權益損害,難辭其咎。
二、獨立董事明知法定義務仍選擇不作為
據悉,已有董事多次通知並提醒兩位獨董應依法召開董事會,通過財報與召開股東常會,惟兩人皆置若罔聞,反而優先召開股東臨時會欲改選董事,明顯漠視財報對公司與股東的重要性。甚至在114年5月12日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表示無法召開董事會通過財報,證明獨立董事對公司營運監督失能,毫無作為。
三、股東權益嚴重受損,將依法追責
作為股東,我們原本信賴獨董應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如今卻成為造成公司內部失序與投資人權益受損的原因之一。公司財報無法通過,不僅影響股票流通與市場信心,更直接導致投資大眾無法自由交易股票,資產被凍結,損失難以估計。倘若因兩位獨董的不作為,最終導致公司與股東蒙受實質損害,我們將促請公司及投資人保護中心對二位獨立董事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
四、誠摯呼籲全體新華股東團結,共同提告討回公道!
我們在此公開呼籲所有同樣受損害的新華公司股東,無論持股大小,皆應勇敢站出來,團結向兩位嚴重失職的獨立董事提起集體訴訟,共同捍衛自身權益,嚴懲失職者,避免同樣的惡行再度發生於台灣資本市場!也請主管機關重視此一事態,捍衛公司治理法則,勿再容忍少數人怠忽職守,犧牲投資大眾之權益。
新華公司的小股東們 敬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