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男於2019年從創意私房取得被害少女個資,從IG聯繫到對方,並誆稱能賺錢,要求少女拍攝裸露私密部位的照片、影片,周男得手私密影像後將少女封鎖,少女才驚覺受騙。
不料,周男在2021年3月間,想再以相同方法誘騙少女,見少女不從還出言恐嚇「妳同學跟老師的資訊我都還留著」、「希望妳能好好配合」等語,最後少女報警處理。
一審士林地院依以詐術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脅迫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分別判處周男7年6月徒刑、4年徒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時指出,少女初次同意拍攝私密影片,背後動機是出於賺錢,少女雖受騙,但周男並未施以「恐嚇性質的詐術」,違反其意願,考量周男坦承犯行,與少女及家屬和解,少女也表明願意原諒周男、同意從輕量刑,顯見周男盡力彌補損害,因此酌減其刑,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各判刑1年10月,合併應執行2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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