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國小游泳教練,2020年間因將浮板丟向隊員,造成男童眼角膜刮傷,遭判拘役55日。(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 2023.02.23 17:13 臺北時間

游泳教練「丟浮板」防相撞 男童眼睛受傷遭判拘役定讞

記者|徐如奕

新北市某國小葉姓男童為游泳校隊隊員,2020年11月間在泳池訓練,劉姓教練發現他潛在左側水道,怕與對向隊員相撞,喊他名字未獲回應,就改拿浮板朝他丟,未料男童剛好浮出水面,浮板砸到蛙鏡,造成他眼角膜刮傷。新北地院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教練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10歲的葉姓男童2020年11月30日上午,在就讀的國小游泳池內訓練,由於他潛在左側水道內,劉姓教練為避免男童與其他游回左側水道的隊員發生碰撞,先喊他名字,見他沒有回應,就朝他附近丟擲浮板,未料這時男童突然浮出水面,浮板砸到其蛙鏡,左眼眼球因此受有挫傷合併角膜刮傷等傷勢,家長因此向教練提告究責。

新北地院審理,劉姓教練辯稱非刻意瞄準男童丟擲浮板,表示案發當日在訓練學生「速度衝刺」,將學生分到兩個水道,從左右兩邊同時出發,因看到男童在左側水道潛水,擔心與游回來的學生發生碰撞,喊他名字沒回應,才將浮板丟向水平面,想以讓水平面震動的方式,來提醒水面下的男童游回岸邊。

新北法院審理,法官勘驗筆錄及當日監視器畫面,認為劉姓教練證詞可採信,但其丟擲行為屬應注意卻疏未注意,且依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的過失傷害犯行,審酌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有與男童家人調解之意願,但雙方因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調解成立,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教練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

男童家長上訴,主張男童案發後,出現惡夢、焦慮、恐懼水和游泳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台灣高等法院依監視器勘驗結果,難以認定教練看到男童浮出水面才刻意丟擲浮板,且又無證據可證明男童有上述症狀,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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