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任職日本知名零售店某台灣分店時,涉嫌性騷擾女職員,自請離職後卻反告雇主要給付資遣費。(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 2022.07.11 16:14 臺北時間

男經理涉嫌性騷遭減薪降職 「自願離職反討資遣費」被判敗訴

記者|徐如奕

台北一名吳姓男子去年任職於日本知名零售店某台灣分店,擔任經理期間向多名女同事要求互相交換LINE帳號、邀約吃飯喝酒,遭一名女同事申訴性騷擾,雇主開調查委員會,認定吳男行為構成性騷擾,決議將其降職、減薪,吳男隨後自請離職,卻反控告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給付他資遣費、預告工資、年終獎金等8萬9411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由前雇主提供的錄音證明是吳男自願離職,判吳男敗訴,可上訴。

吳男擔任壽司海鮮刺身部門經理時,有女員工2020年12月向店長反映遭吳男騷擾,吳男被約談後承諾不會再犯,但2021年3月又出現類似行為,一名女員工8月時向公司申訴遭吳男性騷擾。

雇主組成調查委員會,2021年9月認定吳男行為構成性騷擾,決議將吳男降職為部門主任,薪水也減薪至4萬元,派主管交付懲處警告函給吳男,並要求朗讀内容,吳男朗讀後自請離職。

吳男2021年9月30離職後卻反控告前雇主,未依公司規定調查性騷擾一事、違反《勞動基準法》,使他非自願離職,請求雇主應給付他資遣費、預告工資、年終獎金等一共8萬9411元,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雇主指出,針對吳男性騷擾行為的調查以及懲處,沒有不正當或是傷及吳男名譽,且根據吳男與主管的錄音對話,主管向吳男確認「是您自行離職嗎?」、「您確定?」吳男回答「對啊,自行離職」、「對對對」,主管繼續問「我就為您準備自請離職單,好不好?」吳男回答「OK,可以」。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吳男被申訴涉嫌性騷擾,雇主的調查與懲處均沒違反《勞基法》規定,此外,由前雇主提供的錄音證明是吳男自願離職,吳男無理由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因此判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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