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2017年2月12日參加渣打公益馬拉松,行經麥帥二橋下時,橋樑工作平台車上一部重達27公斤的馬達掉落,不偏不倚擊中陳男頭部,他當場昏迷倒地,送醫後保住性命,但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顱內淤血、多處牙齒斷裂、頸椎滑脫、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
陳男主張,北市新工處是平台車和馬達的主管機關,卻疏於維護平台車及馬達設備保持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且沒有積極並有效做出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具體行為,才會釀成事故,認為新工處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一審調查,施工工廠商勘查或修繕工作期間,將原本放置在平台車中段地馬達移至右段,並只以麻繩綑綁固定,因麥帥二橋大量車流或重車經過,橋樑和平台車產生振動,導致馬達被震離平台車掉落,才會擊中陳男,判新工處須賠償915萬8,515元。
二審指出,馬達原放置於該平台車中段,無掉落之虞,施工廠商卻將其移至右段,僅以麻繩綑綁固定,沒預料到麥帥二橋大量車流或重車經過時,橋樑及平台車產生振動,導致該馬達被震離平台車掉落,造成事故發生,負責管理的新工處管確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二審審酌兩造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一切情形,判新工處應給付陳男927萬2,163元(含財物損失5,424元、醫療費用21萬2,769元、勞動能力減損748萬1,213元、未來回診及交通費用6萬7,757元、看護費用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