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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飲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遭攔檢。(示意圖,資料照)

夜店嗨整晚騎「電動滑板車」回家遭攔 法院認酒駕他1萬元飛了

記者|林妏緹

有許多民眾會以為只有酒後駕駛汽車、機車才會構成酒駕,但其實騎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也會觸法!酒後不應心存僥倖駕駛任何車輛。北市一名曾姓男子今年7月13日晚間10點至14日凌晨5時半時,在信義區夜店飲用啤酒約3,150毫升後,騎乘電動滑板車離開,行經松壽路與松智路口時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92毫克,遭警方依送法辦。

檢方認為,曾男所騎乘的滑板車機身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最高時速達25公里,滿電續航45公里,還配備雙重煞車系統,以電力驅動滑板車如發生事故,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滑板車屬於法律規範的「動力交通工具」,曾男也被起訴。

台北地院審酌,曾男騎乘的電動滑板車最高時速達每小時25公里,且具有煞車系統,「確屬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曾男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且曾男2015年即曾因酒駕緩起訴,於2016及2018年間再因為相同類型案件,判有期徒刑3月及4月確定,曾男卻仍不知警惕,依公共危險罪判曾男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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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2.10.1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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