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表示,因此案為國民法官案件,依相關規定不得有影響國民法官「預斷」(事先斷定或預測)的論述,因此不便說明。
起訴指出,黃男(41歲)基於傷害致死之犯意,於8月4日清晨從臺北市萬華區駕車到臺中市一家全家超商附近埋伏。黃男見詹男駕車於當日10時許抵達本案超商並入內消費,即前往超商門口等候。待詹男於10時25分許走出超商大時,黃男即趨前推擠詹男,並以辣椒水噴向詹男臉部。
詹男見狀趁隙躲回超商,黃男持預藏之西瓜刀進入超商,持刀往詹男之左手、左腳各砍2刀後駕車逃逸。詹男經送醫後,同日11時30許,因遭銳器砍傷左手、左腳,導致大動脈斷裂而大量失血身亡。
在超商行凶的黃男在案發後約1小時,前往13公里外的永興派出所投案,經偵訊後法院裁定收押。檢方認為黃男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之重罪,依法起訴黃男,並依國民法官法移送台中地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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