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去年(2024)通報一起罕見案件。一名從業超過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在回收作業時發現一台外觀完整的大同電鍋,經測試能正常運作後,便將電鍋轉送給熟識的拾荒婦人,希望對方能改善生活。沒想到這個善意舉動成為官司開端。
環保局依規定指出,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因此將黃姓隊員移送,士林地檢署其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消息曝光後,在社會引起大量討論與反思。
「電鍋價值僅32元」也算貪污?回收物規範成焦點
案件發生於2024年7月。黃姓隊員坦言,他認為該電鍋雖是報廢品,但仍能使用,才萌生送給拾荒婦人的念頭。事後因遭上級發現,他又自費購買一台新電鍋給婦人,並將原物品取回。
「很後悔當好人,只是想拿電鍋給阿婆,希望她的日子過好一點,沒想到拿別人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黃姓隊員在法庭上紅著眼眶哽咽說道。
小額罪要如何處理?法務部、最高檢:應兼顧「法理情」
案件受到高度關注後,法務部表示已啟動修法,希望讓「低價值、輕微犯罪」能有更彈性處理空間。最高檢察署也已發函各地檢,強調處理小額貪污案件應衡量「法、理、情」三方面。
最高檢指出,若僅涉及低價物品且未造成損害,檢方可在偵查階段選擇不起訴;若案件已進入審判,則可由檢察官建議法院判處免刑。
不過本案公訴檢察官仍認為,公務人員不能以「義賊」方式擅自處分回收物,建請法院減刑但不免刑。士林地院今日最終裁定3月徒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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