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在去年11月,本刊掌握,吳姓男子趁四下無人,潛入公司員工女所,企圖偷拍被害女子如廁,未料動作發出聲響,驚動被害女子抬頭,赫見一隻拿著手機的手,從女廁門上方伸入;吳男眼見偷拍行為敗露,旋即逃離現場,因廁所外為單一連通道,且設有攝影機,單位主管立即介入,進行約談。
本刊掌握,對於偷拍行為,吳男坦承不諱,更向主管承認這次非首度偷拍,過去也曾偷拍過,但已刪除相關照片。
被問到倘若是他的太太受害、被偷拍,是能否接受?吳坦言沒辦法接受,「這是不好的舉動。」他當天即遭開除。被害女子則因此身心俱疲,面對周遭的人與環境變得特別敏感及容易緊張,尤其晚上睡不安穩,只能求助身心科協助,後向橋頭地檢署對吳男提出妨害秘密罪的刑事告訴。
橋頭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根據被害女子說法,案發後檢查吳男手機,未發現偷拍相關內容,且經搜索扣押吳男手機,也未查得偷拍影片或照片,「難謂被告(指吳男)確實有被訴之妨害秘密犯行。」在今年3月予以不起訴處分。
至於民事方面,橋頭地方法院審酌雙方陳述,認為吳男進入女廁,拿手機錄影或拍攝如廁的行為,以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衡量確屬不當,但就法律評價而言,未合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純屬道德上可非議之瑕疵行為。」同時,原告另主張吳男行為違反《刑法》第319條之1、《社維法》第83條等規定,但吳男手機還沒拍攝就被發現而逃離現場,且手機內未查得偷拍影片或照片,原告此部分請求,屬於無據,駁回她請求吳男給付20萬元。
對此,承義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宇翔接受本刊訪問直言,「這見解確有爭議。」他指出,2023年「小玉Deepfake案」爆發後,《刑法》即針對性影像包括性器官、會引起性慾的私密影像等部分做修法,偷拍如廁涵蓋在內,甚至未遂犯也開罰;同年,國內掀起「#MeToo」運動,性平三法跟著修正,性騷樣態皆規定有損害賠償,先前即有案例是在群組分享黃色笑話判罰,本案吳男都已承認偷拍,法院卻認為僅有道德瑕疵判免賠,「觀念實在太老舊。」
另有不具名法界人士認為,法官判決未站在被害女子立場,進一步思考偷拍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單純論法條草草結案,讓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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